为了促进我市林业种苗健康、快速的发展,按照《种子法》和《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天水市林业种苗“两证”将全部重新换发新证。 原先核发的一批“两证”已经超出了有效期,在换发新证时,严格按照《种子法》和“两证”核发条件进行审核,同时认真进行回头看,抓死角,彻底弄清各县(区)种苗生产经营情况。做好“两证”审核,按程序发及时发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种苗从业人员和执法人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跟踪调查,使我市林业种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书面申请及其材料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直到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生产基地、经营场所、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设备和检验保管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做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其中对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供搞单位:天水市林业局 天水市林木种苗管理站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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