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根据《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现将招生录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工作,仍统一集中在兰州进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一、录取时间与地点 1、录取时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于8月22日报到,并做好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各招生学校录取人员于8月23日报到,8月24日至8月28日录取。 2、录取地点:兰州友谊饭店(兰州市西津西路16号)。乘火车来兰的下车后换乘1路、31路公共汽车到友谊饭店站下车即到。乘飞机来兰的乘民航班车至终点站,再从盘旋路换乘1路、58路公共汽车到友谊饭店站下车即到。 二、录取费收缴标准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1999]269号文件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每录取一名新生,须向输送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办公室缴纳招生录取费100元。 录取点的费用,除招生学校和各市(州)招办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食宿费外,不足部分按各市(州)录取的新生人数分摊。 三、对录取工作及工作人员要求 1、为加快录取进度,招生学校录取工作人员报到后,在中专招生组领取有关材料后,直接进行录取,不再召开大会。 2、8月24日录取五年制高职大专班和“3+2”班,8月25日至8月28日录取普通中专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集中进行补录。分散补录次数和时间由各市(州)招生办公室确定,录取工作一律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3、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时,可超招生计划数的20%录取。但体育运动学校及艺术学校,必须按计划数录取。 4、未经省招生办公室公布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准招生。 5、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拟录取的新生名单,须经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委员会审批签章,录取名册由各市(州)招办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招生学校和已被录取的新生,凭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委员会签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及户籍迁转登记手续。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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