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世界遗产名录》II.A 世界遗产的定义 文化和自然遗产
45.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见《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壁画、考古元素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特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整体和谐或与所处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相互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发掘所在地。
第2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46. 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文化景观 47. 《公约》第1条就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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