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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村卫生所负责人、农民代表等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专人办理日常业务。 人事编制部门审批的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纳入县(区)、乡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四、资金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四级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40元、30元、4元、6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主动缴纳每年每人2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2008年仍按10元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其中将20元列为家庭帐户基金,家庭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农民自己所有,当年结算,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经县(区)审批注册的农村五保户由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两女结扎户由计生局在社会抚养费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农村特困户由扶贫办在扶贫资金中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由所在乡镇政府为其缴存合作医疗资金,使他们享受合作医疗政策。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新农合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资金管理 新农合资金按照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如果该家庭成员在储存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结转使用,但不能代替下年参合资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新农合基金使用率要达到85%,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15%以内。 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在县区确定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县(区)合管办进行管理。确定的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筹措资金,及时审核支付农民住院发生的补助费用,保证及时兑现,坚决禁止拖延支付。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在县区确定的乡镇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家庭储蓄帐户,用于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各乡镇合管办建立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明细帐,每月与所在乡镇信用社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下帐情况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合管办。 县(区)财政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县(区)补助资金划拨到县(区)确定的金融机构基金专用帐户,县(区)合管办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验资证明报市财政、市卫生部门,落实合作医疗配套补助资金。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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