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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全文)         ★★★
天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全文)
作者:信息 文章来源:天水市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12:38:18

  (二)资金使用
  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补助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按照甘肃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7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77号)执行。
  1.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2.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参加新农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因交通事故、自杀、打架斗殴、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4)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公伤、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7)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
  (8)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危、重病人需转诊转院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电话报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9)其它不予报销的费用。
   3.住院医药费的补助标准: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50元以下(含50元)的自己承担,5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90%比例报销,严禁随意取消起付线。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100元以下(含100元)的自己承担,1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80%比例报销。
  (3)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自己承担,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60%比例报销,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800元以下(含800元)的自己承担,8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50%比例报销(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
  (4)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CT检查费、核磁共振检查费,每人限报100元。普通床位费按标准报销。对有直系亲属参加无偿献血的患者输血费用全报,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无偿献血的患者的输血费用报50%。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住院分娩的,在乡镇卫生院要达到费用全免,执行正常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制度,具体为:乡镇卫生院、限价400元(新农合补助250元);县级医院限价700元(新农合补助300元);市级医院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新农合补助300元)。高危妊娠及有其它合并症的异常分娩,按照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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