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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 (7)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度内因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或因患多种疾病一次、多次住院的,累计报销费用不得超过报销最高限额。 (8)参加合作医疗的晚期癌症患者凭乡镇、村委会证明,县以上医学证明、麻醉药品使用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发票,每年还可报销麻醉药品医药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探亲在外地患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返回后在30日内,可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出(转)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用人单位证明等证件资料,先由村、乡镇合管办初审后到县合管办按同级别医院标准予以审核报销。 (10)确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病人参照外出打工人员比例报销。 六、医疗费用结算与支付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发生医疗费开支后,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审核,参合农民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余额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并在每月底前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转外到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师按要求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乡镇、村委会证明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经县合管办批准。病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乡镇、村委会证明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标准予以审核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经县合管办批准。病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和住院结算清单、乡镇、村委会证明到县合管办按规定标准予以审核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个人健康储蓄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医药费由病人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一发票到所在乡镇信用社下帐报销。 县(区)合管办汇审全县(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垫支经费及县外住院报销经费后,报送县区财政局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县上确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专户分别划转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专用帐户。 乡合管办及时按定点医疗机构统一门诊发票督促确定的乡镇金融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下帐报销。 七、医疗机构管理 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凡是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各级各类合法医院都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院必须实行医院收费信息化管理。取消全市县级(包括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简化手续。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请求转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按照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甘卫农卫发〔2008〕69号),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县(区)合管办会同县(区)卫生局每半年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开处方、开大处方、人情处方、乱收费、无故拖延治疗、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引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快对新农合政策和调整方案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主动参与和支持新农合;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充分发挥为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作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参合农民疾病普查建档工作,建立完整全面的农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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