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商品住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依照本规则确定,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开发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预售)的同时,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商品住房销售(预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房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商品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管理费: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七)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项目收费; (九)利润。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成本: (一)开发经营者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分摊的各种建设费用; (二)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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