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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原则,逐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比例,到2012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总量要占到年度住宅建设总量的70%以上。同时,从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总量中,按5—10%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出租房屋,有效解决长期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对棚户区、老旧住宅区以及危、旧住房进行改造和整治。通过调查,我市目前共有棚户区148个,434.1万平方米。其中:1万平方米以下55个,49万平方米;1—3万平方米50个,93万平方米;3—5万平方米23个,70.07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20个,196.75万平方米。 下一步,我市计划利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棚户区改造。先对住房情况较差,总面积较小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整治。 2008年计划改造70.5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改造82.36万平方米;2010年计划改造71.2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改造105万平方米;2012年计划改造105万平方米。 三、规划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市、区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供应方式应按照分年度、分层次、多点、多渠道的原则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类别,原则上规划在城镇规划区二、三类区域。 (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先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保节能。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时均应考虑清洁能源的使用,原则上做到天然气入户。 (三)凡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建设项目,均要进行全景观设计,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建设项目,绿化面积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在项目设计时,必须考虑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居民健身、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设施。 (四)凡审批列入计划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必须占到该项目开发总量的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3—5%,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的建设量将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比例的逐年增加而增加。 (五)从2008年起,五县所有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原则上按小区规划设计建设,以利物业管理和创建宜居环境。 (六)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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