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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套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驻市各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廉租住房作为市、区、县政府的一项公共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其筹集渠道主要为: 1、各级财政每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市、县区政府当年土地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8、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保证措施 (一)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建设工作。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区、县政府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必须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自用土地上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企业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 (四)市、区、县房管、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审批、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户型面积和房屋价格关。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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