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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发放作为市、区、县政府的一项公共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落实。其筹集渠道主要为: 1、各级财政每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市、县区政府当年土地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保障资金; 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8、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规划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凡审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设,配建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的建设量将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比例的逐年增加而增加。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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