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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高中 第一学期 8月25日—次年1月14日 寒 假 1月15日——2月24日 第二学期 2月25日——7月18日 暑 假 7月19日——8月24日 四、注意事项 (一)调整后的中小学校校历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今后每年不再变动。开学日期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则自动延迟到星期一开学。 (二)中小学校校历调整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保每学年学生在校时间不减少。寒区中小学校寒暑假放假时间,必须由县区教育局提出意见,经市州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一个县区内中小学校校历必须要统一。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增减课程和课时。学校不得自行停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调整上课时间,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批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和节假日活动。学校作息时间调整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50,高中学生不得早于7:30。学校不得利用休息时间、节假日组织小学生和中学非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每学期开学、放假时学校都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安全知识教育。要加强寒假、暑假期间学校安全工作,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学校必须安排校领导在校值班,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校历调整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加强同当地新华书店的联系,确保开学前教科书按时到位。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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