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决定,2008年底以前我省设市城市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2元~3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60元~120元。征收时限:设市城市明年年底前开征“十一五”时期,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标是:2008年年底以前全省设市城市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09年年底以前全省县城要力争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制镇也应创造条件开征垃圾处理费。城市近郊农村的生活垃圾,各城市要进行收集和处理,促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并建立农村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缴纳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府所在地每人每月2元~3元省物价局建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2元~3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60元~120元;县级市、县城(含建制镇)按人计收的,每人每月1元~2元,按重量计收的,每吨40元~8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制定或调整垃圾处理费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优惠政策:低保家庭可免收或增加补贴省物价局要求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经营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对机关、事业单位可按人收取;对运输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同时,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减免征收或增加补贴等政策,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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