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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并对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分别由省或市录用审批部门发出《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2008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并携带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录用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社会在职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手续。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任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公务员的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无锡市纪委:0510- 82729215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0510- 82737664
无锡市人事局:0510-82858365
六、本简章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 锡 市人 事 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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