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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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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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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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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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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地震灾害 |
50-29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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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0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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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 大 地震灾害 |
20-4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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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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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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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级 |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并请求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地震应急工作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实施。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并统筹调配本省及邻近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政府和灾区所在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调用本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或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经省政府授权,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时,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省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4级小于5级的地震,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测定;省内发生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对于周边省区和周边国家(国境线外200千米以内)震级大于等于6级的地震,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震后5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 4.2.2省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震后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省地震局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省地震局的有关电话、传真号码、指定网址见附录。 4.2.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铁道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外事办公室或省台办和省港澳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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