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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Ⅳ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灾区所在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区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区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州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启动县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省直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和卫生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 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对储存危险、爆炸物品的仓库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证物品不流失、不损失、不发生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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