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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省政府通过国务院向其他省(区、市)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市州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州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区市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地震灾区的市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省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由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及时更新。省通信管理局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和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省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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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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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含邻区 救援队) 省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 |
国家地震救援队和 邻省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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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救 队伍 |
当地抢救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专业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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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
当地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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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 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 队伍 |
省急救医疗队伍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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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当地地震局 (办)、地震台 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和 邻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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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伍 |
当地建设部门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国家或邻省建设 部门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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