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7治安保障 武警甘肃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武警甘肃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省商务厅、省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省经委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储备物资用于救灾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共同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调拨申请。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灾民急需的救济物资。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公布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省政府编报应急预算,并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预备金,做好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省政府通过国务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将灾情及时上报中国红十字会,并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 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区、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6.2.1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省政府办公厅、省外事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甘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省外事办公室、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兰州海关对国外申请来甘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甘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甘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省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有关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省气象局开发地震应急气象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地震应急天气气候预测预警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督导有关市州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市州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7.2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地震局派出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省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地震部门应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所在市州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7.4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政府。 7.5邻省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7.6甘肃省对周边国家发生地震的应急 当甘肃省周边国家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采取如下应急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省外事办公室了解灾情报告省政府。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造成甘肃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周边国家灾民大量进入甘肃避难的情况,省政府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省政府组织和协调省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以及边境地区市州政府开展境外灾民来甘避难的应急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