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