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由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外事办公室、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宗教局、省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国家电监委兰州监管办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总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 省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市州、县市区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委员会(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3.1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以省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主要依托气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