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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省政府要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州。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市州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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