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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省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省经委具体负责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省商务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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