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增进甘肃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多边和双边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我省教育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水平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校是指具有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
第四条 我省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与招收中国学生同等条件的、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中小学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留学生条件的全日制学校,并且原则上至少有5年的办学历史。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甘肃省教育厅是甘肃省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留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甘肃省公安厅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学校所在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意见(具文);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对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材料;拟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模。
第九条 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甘肃省公安厅对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并对各市州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学校应定期自我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和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或人员。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及其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机构;外国留学生数量在20人以下的学校,应在学校外事部门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中小学,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外国留学生管理人员应热爱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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