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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留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留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幼儿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和甘肃省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联合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其中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项目的院校,由教育部按标准拨付留学生人头费,相关配套经费由学校自筹。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必须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经甘肃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到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申请者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入学报到时需提交在华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留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留学生,须由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留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条 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
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达3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理工类硕士学位;4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除中文外的文科类硕士学位、理工类博士学位;6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中文专业硕士学位、文科类博士学位;汉语达不到要求者,入学后必须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再进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 硕士、博士研究生由招生学校外事部门和相关专业所在的院(系)及导师、教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入学专业课考试。合格者,硕士研究生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博士研究生报国家教育部备案,予以录取,正式取得攻读相应学位的资格。 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予以录取,录取结果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或先试读1年,期间参加有关专业课的考试,合格者可录取为正式学生,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初中生、小学生、在园幼儿以及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语言进修生免入学考试,由招生学校审查材料、认真考察后予以录取,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录取外国留学生时,应当优先录取国家和甘肃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但须符合入学条件,并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受由其它学校录取申请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与原接受学校取得联系;学校不得违规向不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也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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