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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经常对外国留学生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接受院校应配备专门的留学生管理辅导员,负责留学生的安全和纪律。加强防盗、防火措施,要经常检查其居住、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安全状况,尤其是住所内涉及人身安全的煤、电器、燃具、淋浴器等器具,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确保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内公共食堂就餐,应有相应的饮食卫生保障措施,防止食物中毒。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关心外国留学生的身心健康,如遇疾病,应帮助其及时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外国留学生所乘用的专用车辆,要经常检修,对专职司机要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纪律要求。外出旅游要保证其人身安全。
各学校应建立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并报告学校管理部门。学校应经常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并加强安全、法律方面的教育,加强会客制度管理,防止其遭受生命、财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省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从我省入出境,必须遵守我国有关规定。
第七章 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七条 我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博士生奖学金等。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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