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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甘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甘的短期学习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五十二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及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甘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甘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甘肃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省外办的同意函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甘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甘者,如需到我省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甘陪读。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甘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甘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十五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在校学习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仍需在甘学习或停留者,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境外华侨华人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涉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正式实行。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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