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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 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民发[2008]7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第三条 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四)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 (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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