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通知 陇南、甘南、天水、庆阳、平凉、白银、武威、定西、临夏、兰州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工作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每一个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省委、省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工作理念的落实。评估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确定重建维修补助标准的重要依据。做好这项工作,时间紧迫,各市、州党委、政府和主要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抓好灾后重建维修评估工作。同时,市州政府要以县为单位,汇总统计所在地区《“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花名册》,经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务于6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Excel格式)两种形式报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灾情评估组。 联系人:王廷援 邢建成 地址:兰州市南昌路1718号省民政厅 邮编:730030电话:(0931)8878008-81808、81608、13893125817 Email:wangtywangr@126.com 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526号国务院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以下简称“重建维修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受灾地区农村居民倒塌损坏房屋重建维修补助政策,公正公平地落实到灾民手中,涉及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重建维修评估工作坚持遵遁政策、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民主评议、群众公认;基层为主、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市(州)、县(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等部门为成员的重建维修评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重建维修评估工作。
二、重建维修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重建维修评估的对象只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 第六条损坏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为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为维修范围。可维修的房屋要按照土木、砖木、砖混三种不同结构,根据受损程度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微三类。 第八条对需要整村原址重建、异地整村新建和分散新建的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直接纳入重建范围,不再进行评估。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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