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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建维修评估的组织形式、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重建维修评估以村委会为单位。村委会成立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确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评估结论和补助意见。并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一名召集人。 第十一条重建维修评估的程序:1.受灾家庭申请;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5.县区民政局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县区建设、地震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原则上要向受灾乡镇派1-2名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受灾村重建维修评估工作。
四、重建维修评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建立重建维修家庭基本情况台账,作为发放重建维修补助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重建维修户名单,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处理群众反映的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违反评估程序,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省上有关部门已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反映情况或举报。电话:(0931)8878008转81010(省民政厅)、8465300(省建设厅)、12388(省监察厅)。 五、附则第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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