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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资金专款专用。饮水安全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筹措的配套资金由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市级报账制。县级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大额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坚持标准化建设。确保供水水质,特别是水处理工艺不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建设质量。集中供水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工程监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小型、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资金报账、集中采购、巡回监理、农户参与“六制”管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供水标准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防止水毁、冻灾。完建工程通过逐级验收,尽快移交使用,制定运行管理办法,保证供水安全。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5.坚持专业化管理。精心抓好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良性运行。加大农村供水科技创新力度,积极研发、引进便捷实用的供水产品和水处理技术,推动农村供水技术进步。加强对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健全经济责任,确定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和合理的分配机制。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
6.坚持社会化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水卫生知识,提高农民饮水安全意识。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供水水价,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建设用地、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地方政策优惠和补助,切实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七、验收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县级、市级、省级分级验收的办法。工程建成后,水利部门商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集中供水工程竣工一项,审计一项,验收一项。对当年不能竣工、分年度实施的骨干集中供水工程,待工程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审计后一次验收,年度只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查工程进度、任务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
1.县级验收。工程建成后,进行县级竣工验收,对集中供水工程的受益自然村,水窖、小电井工程的受益户进行100%的验收,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验收明细表,形成县级验收报告。集中供水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有村民代表签字;水窖、水电井等分散工程以农户为单位由户主签字。
2.市级验收。在县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当年进行市级验收,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逐县进行验收。对集中供水工程采取全面验收,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10%,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验收统计表,形成市级验收报告。
3.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在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工程试运行一年后进行。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全面验收,对总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50%,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5%,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2%。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验收统计表,形成省级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管理工作。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情况,项目变更及变更批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结论,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明细表,验收组名单等。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八、责任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协作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县市区政府。
附:2008年解决10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计划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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