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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件:农村低保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稳定城市低保人口物价补贴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使全省农村低保对象省级财政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5元,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发放物价补贴不低于43元。确保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范围
全省经审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质量要求
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和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做好低保资金筹措、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1.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分类施保。依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对低保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类别合理确定补差金额,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3.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增有减。
4.及时发放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在每季度初由代办银行将低保资金划入低保对象账户;城市低保资金按月发放,在每月初由代办银行将低保资金划入低保对象账户。
5.建立低保档案。建立保障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2008年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和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农村低保: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全年补助300元。按照2007年补助人数148.54万人、每人每年300元进行计算,全年需补助资金4.4562亿元。目前中央已经下达我省补助资金21026万元(其中9011万元已下拨市州,12015万元待拨),年内将再下达不少于1.5亿元;省级财政已下拨各地5289万元(共下拨市州1430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仍由省财政列支。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地确定的低保标准,按照实际支出需要列支农村低保资金。
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按照2007年底实际保障72万人计算,全年共需物价补贴37152万元,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年内新增人员增加的物价补贴按实际需要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物价补贴之外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2007年底实际保障72万人,月人均补差99元。按此计算,全年需补助资金85536万元,预计中央补助仍可达到去年水平,市县财政应承担17107万元,省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了15000万元。年内中央补助后的缺口,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省财政据实安排。
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五、进度要求
2月5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执行原有政策(每人每月28元)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再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将达到每人每月43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将达到25元。各地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物价补贴工作在3月底前、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在4月底前落实到位、发放到户。
六、保障措施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2.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社会监督,确保低保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督促落实下拨资金和配套资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保障人数、资金筹集和发放进度等情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低保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提标和物价补贴工作按时完成。
七、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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