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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件:通过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和新建1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发放廉租住房资金补贴:6平方米以下29992户;补贴标准:人均4元/平方米·月。
2.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总投资3亿元。
二、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2.工程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四、资金筹措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州、县市区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3.市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专项补助、中央财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
五、工作进度
1—3月,指导各市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安排编制、公示和上报《2008-2012年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4—6月,各市州上报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资金筹措计划。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落实到位,并及时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7—12月,对2007年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对2008年新立项的工程,督促开工建设。根据《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随时向省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落实到各级政府。
3.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社会监督。
4.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保障户数、人数、资金筹集和项目进度等分阶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确保年度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完成。
5.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年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复核和住房状况调查制度,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对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7.建立住房保障档案。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8.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责任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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