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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1.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3.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4.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5.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7.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8.各级团组织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实施工作。
(三)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抓紧制定出台《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依法促进就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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