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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先进文化,繁荣我省文艺事业,推动多出优秀作品、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范围、数量和条件 第四条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我省文艺创作人员创作或外省创作人员以我省为题材创作的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 第五条 资助项目每年为20项。其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各5项。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2、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反映我省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 3、有利于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发展和文艺人才培养,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权益所有者。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时,须持有全体合作者签署的文件。与他人合作的项目,必须是主创人员。受委托申请者须持有权益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授权凭证。 第八条 凡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全额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请立项,须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请书》,如实写明以下内容: 1、创作题材和体裁; 2、创作的基本思路和计划; 3、对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与评估; 4、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5、申请资助金额; 6、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者和主创人员情况。 第十条 申请立项,须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各市州所属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须经市州党委宣传部初审;业余文艺创作人员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文艺创作人员申报项目,由相应的省级文艺家协会初审,并经省文联同意。初审单位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省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我省相关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项目的专家,不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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