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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小组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预期效益等进行论证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提出资助建议,经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省委宣传部从宣传文化专项经费中列支。凡确定资助的项目,首次拨付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收集、出版补助等费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定期向省委宣传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认真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的审查。 第五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把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须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酌情做如下处理: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扣减、停拨资助经费;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中因故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填写《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结项审批书》,经项目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鉴定组必须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鉴定意见进行项目验收。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的拍摄、排演应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省委宣传部拥有优先使用权。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可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次的项目资助。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可根据一个时期文艺创作的需要,列出重点文艺创作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向中标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经费。招标项目按前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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